天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移交管理办法
第六条 移交的城建档案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 立卷、归档应当完整、系统、准确;
(三) 工程类档案移交的具体内容和整理立卷符合《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DB 29/T-86-2011 )的规定;
第九条 向区、县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规划局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按照下列程序:
(一)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30日提出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区、县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规划局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
(二)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出工程档案验收申请;由区、县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规划局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据《天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核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证》。
以办理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为核心以天津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程为依据对其四类档案(纸质、电子、照片、工程录像)进行收集、整理、制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各参建方工程资料进行指导核查实现实体工程进度、施工单位资料编写、竣工资料指导、报档资料整编四同步,***竣工资料的齐全、完整和报档资料的准确、合格。
资料收集齐全后,20个工作日完成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取得《天津市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证明》。